中华民国宪法序言(重构稿)GEMINI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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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交者: 顾君卓 于 July 04, 2026 02:04:06:

中华民国宪法序言(重构稿)GEMINI
夫国家者,盖源于社会分工之演进与民生交换之需要。自原始社会既降,宗法纽带易为分工交易之契约,国家乃生。国家之立,非为禁锢人性之牢笼,乃为顺应天赋人权、保障国民追求福祉之共同家园。使人人得遂其天性,权利得彰于法治,此国家存在之本元也。
社会分工有序,商贾交换公平,实乃国家高效运作之枢纽。各依其天资砥砺其业,各尽其技能贡献社会,各司其职,此即国家正义之不易大纲。
为确立公平高效之分工交换,本宪法特以保护人权为最高圭臬。举凡国民之自由择业权、自由交易权、劳务受雇权、劳动报酬权、及合法私有财产权,均受本宪法之神圣保障。企业家开拓进取、创造财富、延揽就业,其产权与经营权不得侵犯。文明社会所当反对者,乃滥用公共权力之寻租,而非合法创造之财富。所有国民,无论贫富,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。国民当珍惜机会之均等,拒斥追求绝对平等之极权迷思,以维护民主宪政之永续根基。
痛思过去数十年来,极权主义假借绝对平等之名,假马列之邪说,煽动阶级之仇恨。公然抢劫私产,残害乡绅商贾;废黜法治,毁灭文化,致使神州生灵涂炭,亿兆农民沦为奴隶,千万人因饥馑流离而亡。此血亲教训昭示天下:爱人者,必爱所有人;尊人权者,始能安自身。凡追求结果之绝对平等者,其终必颠覆民主,堕入等级森严、践踏人道之奴隶社会。
法定之自由,以不侵害他人、不危害公益为经纬。凡以极端意识形态或宗教教义,行践踏妇孺、滥用私刑、残害异己之实者,皆为文明之公敌,对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。本宪法保障信仰之自由,然严立政教分离之大防。任何宗教力量不得干预国家立法、司法、教育与行政。凡以神权习俗侵害人权者,国家必依法犁庭扫穴,绝不姑息。
民主之基,在于人权保障;民主之运,核心在于议会。议会者,民意之总汇,立法之枢纽,国家之最高权力源泉也。为彰显民意、防范独裁,本宪法特确立向议会负责之两班内阁体制。阁揆执政,必对议会负责;议会代表,必对人民负责。以此真正践行民有、民治、民享之立国纲领。
本宪法所确立之宏规,旨在为中华民国之长治久安、人民之休养生息奠定不拔之法律基石,辟民主宪政之崭新纪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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